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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国家体育总局社会指导中心
半岛体育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建立规范科学的健身瑜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规范培训讲师的选派工作,推动我国健身瑜伽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半岛体育、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现印发《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为完善健身瑜伽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体系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健身瑜伽资深专家和高级讲师的认证与选派工作半岛体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健身瑜伽相关工作开展中,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推荐并综合个人资质、能力、贡献等情况,报审评定通过后授予“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聘书。
第三条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考核包括资质审核、教学考核、能力及贡献评定。
1.单位推荐:申请人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表及单位审核盖章的政治审查材料。
3.专业水平:教师资格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或其他相关认证;从事健身瑜伽教学的相关材料。
4.从业履历:教学经历、执教经历、执裁经历、参赛经历和健身瑜伽推广经历等。
第七条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实行注册制度。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须每两年向指导委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则暂停其讲师资格;连续两次未注册,则取消其讲师资格。
第八条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注册需向指导委提交以下资料:“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注册(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2张二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半岛体育。
第十一条注册资格被暂停的人员须重新参加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评定考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二)根据指导委制定的教练员、裁判员课程大纲做好教学课程的准备工作,课件需使用统一背景模版,课件、视频须在培训前一周发给培训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备份;
(七)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未经培训组织单位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课程和更改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培训组织单位将根据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的工作表现和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进行评估,作为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工作评价。
第十五条指导委综合《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的评估情况进行评分半岛体育,评分不合格者,取消其讲师教学资质,待复评通过后重新获得教学资质。
第十六条全国健身瑜伽培训讲师应做到遵纪守法,保证健身瑜伽推广的良好形象。未经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同意,不得以相关身份参与、宣传第三方瑜伽组织流派的工作及活动,以上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取消讲师资格半岛体育。